该《办法》是针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对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一次修订。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商品房销售现场需要公示的内容,总共有12项,其中有四项是新增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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