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拆迁,给我按照08年和11年的标准,你说我用哪个合适?” “我们这拆迁为什么要按照2014年的补偿标准?”现在要征收拆迁却用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这不存在一个为什么的问题,而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其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解析,按照如果遇到拆迁方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该怎么办。
张三的父亲老张在重庆某区某路有混合结构住房一套,2010年该片区上的房屋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老张被告知需要征收其土地及房屋。因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老张一直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直至2018年6月11日逝世。
因老张与拆迁方在搬迁期限内未能就房屋安置补偿达成协议,2018年8月30日,某区住建委以老张没来参加“调解”的事实,认定老张放弃协商,作出《拆迁裁决书》。张三、李四对《拆迁裁决书》的补偿标准依然不满意,因为决定是按照8年前的标准制定的。于是张三、李四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其维权。
史律师介入后,仔细收集、甄别、归纳整理这8年以来所有有关张三家拆迁的材料,并从中提取出8项对张三有利的事实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从另一角度,史律师根据材料分析了住建委的所有违法点,并从中选取了最重要的3点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住建委的起诉。法院最终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拆迁裁决书》。
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市、县级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并没有立即实施征地,而等过了几年才开始进行房屋征收,那么补偿标准还依然按照之前发布征收决定那年的标准补偿吗?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这种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也会有相应的搬迁期限。一般情况下在征收决定发布一年之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将房屋征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如果被征收人真的遇到了类似2015年(甚至更早)发布的征收决定,2019或者2020年才开始拆迁,那么补偿标准也应按照2018或者2019年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标准补偿。
而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已经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如果按照八年前的征收方案,这可能使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过去,生活水平明显降低。虽说不能拆迁致富,但也不能让我们越拆越穷,这样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按照现在的房价补偿。
补偿标准滞后,仅仅只是因为拆迁方不按正常的征收程序来,在违法征收。不管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农村土地征收,采用滞后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征拆,明显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对此,如果被征拆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标准依据严重滞后,那么就有权拒绝接受。如果拆迁方仍不顾民意,一意孤行,不按要求确定出新的、符合当前经济水平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