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新开大街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