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及委托销售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意向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楼盘销控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信息。受委托的销售经纪机构应当明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市民在购房时,要核验相关信息,保障购房安全。
三、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要核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将所有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确保房款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开发企业直接收取房款或另设其他账户收取房款均属违规行为。
四、支付房款后,购房人应及时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亲自到市房产事务中心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禁开发企业代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应到市房产事务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