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大家都不陌生,一般是说开发商将一套房子分别销售给2个购房人,或者二手房业主将一套房分别销售给2个买家。一房二卖的后果造成其中一个买房人付了购房款却得不到房子,其中一个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或者业主需要赔偿买房人损失。一房二卖中,法律是保护第一个买房人的权益,还是第二个买房人的权益呢?
这个要看具体的阶段,如果买房人付款后,房屋产权没有登记或者进入备案程序,法律上要保护的是买房在先的购房人的合同权益,先来后到是公认的社会习惯规则;如果买房人付款后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法律是首先保护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买房人的权益,有可能是第一个买房人,也可能是第二个买房人的权益。在房产市场处于快速上升期,一房二卖会损害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购房人的利益;在房屋价格下降的市场环境下,一房二卖会损害先登记产权的买房人的利益。
一房二卖还会延伸出房产商“先押后卖”,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一方面向消费者销售房子,同时将楼盘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造成买房人不能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证。而且一旦出现开发商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会以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商品房。但是,如果买房人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或者全部房款,法院一般会支持买房人的居住权,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诉求会被驳回。
新疆库尔勒发生了一件奇特的一房二卖事情,房产商一套房销售2次,但是都是卖给了同一个购房人,由于买房人没有按期支付剩余购房款,开发商起诉要求收回房屋,买房人以第二次购房合同有效坚持拥有房屋产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开发商感觉有理说不清,十分委屈。
2014年11月8日,新疆某房地产开发由西安公司和购房人吴某某(曾用名某汉)签订了编号为AX84474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某汉购买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索克巴格路39号AX栋D单元D401室房屋,总价款497629元,已付房款70629元,余款427,000元。
实际上,房产商和吴某某双方在2014年11月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AX84507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份合同中约定吴某某购买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索克巴格路39号AX栋D单元D401室房屋,总价款497,629元,已付房款1496D9元,余款348,000元。
也就是说吴某某有另外一个名字叫某汉,办理了两个身份证,现名为某汉的身份证已经注销。房产商与某汉签订了AX84474号《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后又与吴某某签订了AX84507号《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8年7月23日,房产商起诉吴某某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当地法院判决解除了房产公司与某汗签订的AX84474号预售合同。
房产商的说法是与某汉签订的AX84474号预售合同,由于某汉的征信有问题无法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所以起诉到法院被解除了。由于吴某某没有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X84507号《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剩下的购房款,房产商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吴某某退房。
法院认为,房产商因编号为AX84474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办理按揭后,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AX84507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吴某某逾期未支付完房款,房产商就编号为AX84474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该份合同。
房产商再次起诉要求吴某某搬出并返还位于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39号小区的AX号楼D单元D401室房屋,但编号为AX84507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进行处理,吴某某基于该份合同坚持占有房屋。法院判决,驳回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意思很明白,开发商一套房子向同一个买家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因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开发起诉要求解除了。第二次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解除还是合法有效的。房产商要求买房人退房的理由是逾期付款。法院认为,逾期付款并不是房产商要求退房的理由驳回了房产商的诉求。
但是开发商似乎是混淆了两份合同的现状,坚持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是AX84507号,因为当时吴某某逾期付款,起诉要求解除的是第二份合同。法院判决认定解除的是第一份AX84474号合同,开发商认为合同解除了,房屋产权就是房产商的,因此要求吴某某退房。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吴某某辩称两份合同均是以吴某某名字签订,房产商说的第一份合同以某汉名义签订合同,征信有问题办不了按揭贷款不是真的。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房产商通过诉讼已解除与吴某某签订的编号为AX84474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双方签订的第二份编号为AX84507号的《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该第二份《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重新约定了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份合同是有联系的,但又是相互独立的。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8月10日,新疆巴音郭楞盟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开发商到底没转过弯为何解除购房合同了,两级法院非要说第二份合同有效呢?实际上是开发商对此前的判决误解了,当然可能开发商本意是起诉要求解除AX84507号合同,但是法院判决解除的是AX84474号合同,由于两份合同当事人都相同,内容基本相同,开发商误认为AX84507号合同已经解除。在开发商看来,AX84474号合同已经包含在AX84507号合同里了,比如付款总额在第二份合同中把第一份合同付款认可了。AX84474号合同已经被AX84507号合同替换了,无需法院判决解除。
但是,法院不这么认为,第二份AX84507号合同已付房款149629元,如果判决解除合同肯定要求房产商退还购房款的。生效判决只是解除合同并没有提到已付购房款的处理问题,AX84474号合同的已付购房款包含在第二份合同149629元中,法院判决解除AX84474号合同无需处理已付购房款的问题。所以,两级法院坚持AX84507号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房产商要求买房人退房没有道理。
房产商一直在纠结吴某某逾期付款,要求退房,却不提已付购房款怎么处理,法院坚持合同合法有效说明,买房人逾期付款不是解除买房合同的理由,逾期付款是一个违约问题,开发商可以要求违约金,但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还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正如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一样,买房人逾期付款也不一定导致买房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