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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怎么分割?
  • 2023-12-26 08:17:48
  • 大家都知道,在离婚时候要分割房产,对于有房产证的房屋,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协商、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应当怎么处理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

    没有房产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公房,即只具有房屋使用权证或房屋承租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二是能够取得、但暂时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比如购买的是期房,但由于房屋尚未竣工验收等因素暂无法办理房产证,但在条件符合以后能够办理产权证;三是房屋无法取得所有权证,比如我们日常说的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还有违章建筑等等。

    这是历史特定时期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过《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订实施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该《解答》中的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有产权证的房屋采取协商、竞价、评估等方式进行分割,只不过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系由某方承租使用。但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即有可能夫妻中的一方不符合承租使用的条件,这就只能由符合条件的一方承租,并给对方相应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则上法院不会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会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暂不处理,先处理离婚事宜,待房产证下发之后,再另行处理;二是在裁判文书中确定房屋由一方使用,待房产证下发之后,再另行处理;当然,如果已经能够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暂时尚未发放房产证,如已经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预登记,则可以裁判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待条件允许后再办理更名。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房屋本身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尤其是违章建筑),但是其具有一定的价值,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也可能有人在居住或使用,故法院不可能对此进行确权、亦不可能确认其为违章建筑。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裁判为使用或者暂时居住的方式,即判决(或调解)暂由一方使用或居住。至于后续情况需要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事后取得相关证件而变成合法建筑的,可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被确认违章拆除的,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进行处理;对于因出租等行为已经产生的收益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不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