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被征收,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不同,所给予的补偿标准不同。那么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即使是非常相近的房屋补偿却有很大的不同,那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06年9月7日,该项目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十二里屯村和拆迁公司签订合同,由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除工作。后来,房屋被进行强制拆除,该村村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在再审中,最高院对二审法院对申请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相邻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7年二手房成交价上浮40%进行计算产生了质疑。
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而二审法院参照的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均存在差异。二审法院没有考虑被房屋的性质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而直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进行纠正。
对于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标准、补偿依据都是不同的,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不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同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也不应该适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