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拆迁部门一般会先与拆迁户进行谈判,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拆迁户又不愿意妥协让步,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违法拆迁行为。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在农村征地时拆迁部门下发了相关征收文件,但此后多年并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待到补偿时却仍以多年前的补偿价格来补偿,这显然并不公平,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拆迁部门在农村实施征地拆迁时,在征收时并未启动补偿程序,拖延多年未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在实际要进行补偿时,拆迁户的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可以主张要求参照周边的城市房价来赔偿。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部门在最开始实施征收时,已经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推动了补偿工作,但拆迁户因为自身原因一直未接受并领取补偿,致使自身多年未得到补偿,这种情况是不能够按照周边城市房价来主张赔偿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