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联络员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