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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遭遇“长期租约”,该怎么办?
  • 2024-10-12 09:46:25
  • 漫漫看房路,少辄耗掉几十天,多辄能耗掉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也不少见,好不容易完成这个“众里寻他千百度”的过程,接下来又要面临一系列的交易手续……从看房到真正完成过户手续,整个流程耗时长、环节多,也因此,很容易被“有心人”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埋雷。

    2017年10月11日,购房人王先生以96万元的价格与屋主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12月13日,双方如约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王先生将该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原来,屋主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2017年11月14日,又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合同内容约定租约期限为19年,且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899916元。

    因此,电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继续履行该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经调查,电子公司在签订租约前,并未实际查看房屋,签订合同后也并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且电子公司支付了30万的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法院在2018年11月就已经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双方再一次闹上法庭。这一次,王先生变成了原告。

    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电子公司与老张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电子公司与老张立即撤销上述《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1、房屋租金支付约定了一次性支付19年的租金,对比租金支付周期(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的常规约定,显得很不合理。

    2、电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具备起码的严谨,然而,该租赁合同缺乏主要条款不说,权利义务安排也十分随意。

    3、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承租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电子公司未曾查看,也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与承租人的一般做法相悖。

    4、电子公司表示未支付的租金不愿支付给王先生,与此相对应的租期不再履行,这些行为表示其并无真实的租赁意愿。

    5、电子公司存在与多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且交易模式与本案模式十分相似。

    综上,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张与电子公司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撤销上述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

    相对较担保君以前给大家解析的风险案例,这个案例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房产确实如约过户到买方的名下了,且房产交易过程也都是很顺利的。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房东在签约后过户前的这段时间内“挖坑埋雷”,着实让人意料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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