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交了购房定金、中介费后,却发现卖家的妻子从所售房屋内坠楼身亡,买家认为此房为“凶宅”。
卖家配偶并非死在屋内,这房屋算不算“凶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2020年5月中旬,梁先生看中顾某的一套房产,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10万元,梁先生支付定金4万元。
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2800元;
若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在交付定金和中介费之后,梁先生才得知,2018年顾某的妻子在该房屋坠楼身亡。而在签合同前,顾某虽表明了妻子死亡的事实,但并未披露具体死亡原因。
梁先生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顾某返还购房定金、赔偿中介费,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买房前,他已告知共有人一方已经过世,梁先生想知道细节应当询问。妻子是从房内坠到小区地面身亡,并非死在房中,该房屋不是凶宅,自己没有违约。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的大额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虽然顾某的配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在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会对购房者带来负面的心理感受。此类房屋在实际成交时交易价值降低,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故应属于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有关的重大事项,也是必须向买受方披露的事实。
顾某未如实披露该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原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顾某应赔偿梁先生中介服务费22800元。
因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梁先生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