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不仅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前后的院落和空地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与城中村征收中较为常见。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院落被征收能否拿到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又是怎样计算的?
对于房屋附带的院落征收,不同的土地其情况各不相同。在国有土地上,如今我们见到的存在附属院落空地的房屋大多是“别墅”和遗存的“四合院”。
还有早期自行建设的缩略版“四合院”存在,其大多仿照农村的院落格局,主要由正房、配房、院落空地组成。
这类房屋常见于城市郊区位置,但是在某些城市的市中心位置也有存在,大部分已被征收或已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都来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其中对空地院落是否予以补偿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有权主张就空地、院落等土地获得征收补偿。
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也往往借此将空地、院落补偿项目抹去,许多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但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种情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却有明确的答复:
《答复》第二项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所以,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也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相应且合理的补征收偿。
关于农村、城郊房屋附带的空地、院落、院墙、地上附着物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光是土地的补偿、房子的补偿,还有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而院落、院墙也是农民住宅中的一部分,所以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若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费用,那么显然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从《民法典》中我们也可以得知,空地、围墙等等地上附着物是属于被征收人不动产的一部分,所以应当要给予补偿。
实践中,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只对房屋进行补偿是不符合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数额,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补偿。
但无论是农村房屋征收,还是城市房屋征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都应当要公平公正,符合立法精神,补偿都不应低于市场价。
最后昌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附带着的院落、院墙、空地是我们住宅中的一部分,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时征收方应当要给予我们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给这部分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找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