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2、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比例商品房。
(二)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三)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或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 2 倍且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四)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450 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000 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