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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卖方是否构成逾期交付
  • 2024-07-23 09:43:48
  • 2008年5月,买方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验房后签订房屋交接书作为移转占有的标志;卖方承诺签约后至交接期间,保持房屋各项装饰及附属设施的完整。双方补充约定,卖方应保证交房时房屋状态与买方签约前“初次验看时保持一致(不包含违章拆除部分)”。约定总房款445万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7月13日。

    2006年7月,该房因落地窗及锅炉等属违章建筑被当地房管局限制交易,2008年4月该限制被注销。

    2008年8月6日,已取得产权证,付清全款的买方委托李某办理交房事宜,买方认为房屋存在部分灯具插座、空调损坏现象,同时落地窗、锅炉被卖方拆除,属于重大瑕疵,不符合基本的交房条件,遂诉请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破坏房屋原状的赔偿金共计20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虽卖方提出了在此日期前进行了交房,但仅提供了证人证言,因该证人证言为孤证,无其他证据支持,故法院难以采信。2008年8月6日双方进行了交房,虽买方认为因房屋现状与原状不同而拒绝收房,但从看房记录来分析,系争房屋的现状仅有很小的瑕疵,远未达到拒收房屋的状况,故法院确认双方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8月6日,由于卖方未能及时与买方交接房屋,故对于买方要求卖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买方所计算的时间、金额均有误,对此法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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