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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 2024-07-23 09:35:45
  • 昨晚又收到亲戚的吐槽,每月催缴物业费,像追债似的。原打算老两口退休养老的空房子,一天没住,空置两年多,物业费却累计交了近9000元,每次想到着实让人头疼,更有每月多条的催缴短信轮番提醒,时刻告诉你该继续头疼了。

    引用一下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略)。简单理解就是,如果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那么不管业主有没有入住,有没有享受到服务,都需要缴纳物业费。

    针对这条规定,举一个不知是否恰当的例子。比如你在酒店吃饭点了6个菜,服务员却上了10个菜。如果依据这个条例规定,你却不能说你“没吃“、”不需要“这多余的4个菜。无论你是否用到,不论你是否需要,不管你是否享受过,前提是人家提供服务了,你就得强制接受,必须接受,无理由接受,即使不接受也可以,那是你自己的原因,但是钱得照样花,一分不能少。你觉得合理吗?为什么让人有种强制消费,强买强卖的“错觉”。可是呢,法律就是这么规定了,服务者也就是这么“”钻空子“”式的做了,你能怎么办?

    至此社会中也不乏质疑的声音,质疑这条法规过度的以偏概全,过于笼统和概括,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今楼市过剩,空置房业主也在逐渐增多。这条法规反倒成了物业强制收费的保护伞,成了普通百姓委曲求全的噩梦。反观有些地方的小区,现住房会全额收取物业费,而对于闲置房会按比例减少物业费用,这就是比较人性化的方案了。这件事也可以从两方面去考虑,如果房屋在使用中,收取物业费理所当然,毫无疑义。但对于一天没住,一次没使用过电梯,更从没见过路灯,没看过绿化,从没开栓使用过水电的新房子,竟然要为没有享受的一切东西按时全额买单。大家觉得合理吗?还有天理吗?

    查询相关的网络资源,因为这类事件提起诉讼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果是个例个案会归结于个人原因。但诸多类似案件都是围绕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那是否就要从根源去考虑,这条法规是否有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呢?是否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不能用一条固定且不完备的法律以偏概全去限制时代的发展进步。当越来越多的人对该条法规提出质疑,当“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产生矛盾时,是否应该有人可以站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呢?不知该类全国事件应由什么部门处理解决?希望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有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