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通知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你(单位)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南路17号,登记在双国用(2003)字第01198号[新土地使用权证号:川(2018)成天不动产权第00426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我局分别于2022年01月25日、2022年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限期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确定执行处置财产涉税信息的函》[(2021)川01执恢23号]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不动产权以9251万元(含税)拍卖出售。按照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扣除土地成本2151600元,土地管理费10447元,与土地转让相关的税费516333.71元,拍卖出售上述不动产权的增值额85528838.33元(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60%)。
本次清算审核只针对你(单位)上述不动产权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不涉及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种及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谢晓锋律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