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涟水县朱码街道陶码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0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涟水县朱码街道陶码社区居委会沟北组集体土地34804平方米建设安置小区,所占土地耕地为33565平方米,田坎262平方米,农村道路394平方米,沟渠583平方米,其中耕地3770平方米、沟渠65平方米、田坎28平方米不符合涟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1374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9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874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979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29.79万元;一般农用地1146平方米(沟渠518平方米、田坎234平方米、农村道路3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0.57万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77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 7.54万元;一般农用地93平方米(沟渠65平方米、田坎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计0.13万元;罚款共计38.03万元。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建房用地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