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暂停支付分期付款的房款,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3年内为我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们暂停支付房款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11月15日,位于青义镇的龙郡小区多位业主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开发商绵阳市涪城区龙郡科技有限公司粗暴地采取锯断水管强行断水的方式,来催收房款,导致我们十多户业主近半个月无水可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管一管,尽快帮助我们恢复供水。”
“开发商直接叫人把我们的水管从中间锯断,这样的行为太粗暴了!”15日下午,当记者来到龙郡小区了解情况时,业主董女士把记者带到2单元安装水管处,只见中间一排的5根水管有3根被拦腰锯断,靠右和靠左也分别有一根水管被锯断,被断水的业主都是暂停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尾款的。
记者在现场看到,3位被断水的业主正在从车库接水,然后提水回家。
“我们之所以暂停支付房款,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在3年内为我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们暂停支付房款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开发商以此理由断我们的自来水是没有道理的。”董女士拿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书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售房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为买方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业主至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龙郡公司称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是该公司责任,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龙郡公司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买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支付房款及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同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龙郡公司未按约让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业主对后续付款义务暂停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
“我们的吃水问题到底什么时候给我们解决?”15日下午,董女士和几位被断水的业主再次来到龙郡小区咨询接待中心,向售房部现场负责人薛女士打听何时能够恢复供水。薛女士回答:“我们停水是按照合同执行的,我只能这样回答。”
董女士说:“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在3年内为我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我们暂停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薛女士回答:“没有办证是事实,我们公司可以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不按月支付房款,我们按合同可以停水停电。”
16日上午,龙郡公司一位负责人伍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们和业主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对于分期付款的业主支付房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业主逾期不交房款,我们是有权停水停电的,现在有的业主房子住了很多年了,房款还没有付完,停水也是无奈之举。”
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记者看到,合同中载明:“三年分期付款的,若连续2个季度或五年分期付款连续2个月未按时如数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断水断电断气。”
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冯新宇律师认为,虽然开发商与业主房屋出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年分期付款的若连续2个季度或五年分期付款的连续2个月未按时如数支付购房款,甲方(开发商)有权断水断电断气”,但是生效民事判决书也阐明“在上诉人龙郡公司未按约让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业主对后续付款义务暂停履行,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暂不论双方断水断电断气的约定法律效力问题,在业主有法定理由暂停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开发商也就无权以业主未付款为由而断水断电断气。即使开发商已经向业主支付了权属证书违约金,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开发商仍有为业主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业主暂停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仍然存在。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与业主形成供水合同关系的是供水企业。依《城市供水条例》之规定,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确保不间断供水和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工作。业主与开发商只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没有供水合同关系,开发商通常也没有供水资质、也不是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发商剪断供水管使业主无法用水,既破坏了供水设施又侵害了业主用水权益。业主可依供水合同向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投诉,要求其维修并恢复不间断供水;业主也可依《民法典》侵权相关规定起诉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时,开发商剪断供水管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业主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房屋尾款事宜,开发商可与业主协商共同推进办理权属证书和支付房屋尾款,开发商亦可在消除业主暂停付款的理由(为业主办理权属证书)后,继续向业主主张支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