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没有什么能比征收补偿更为被征收人关注的了。在过去报道出的各类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中,其根源绝大部分是因为双方对于征收补偿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
在前不久,昌运拆迁律师就有个当事人咨询:现在我们这里正在进行征收,有征收方的人来找我谈论征收补偿的问。他们说给我每平米5700元的补偿,但是这个价格很明显低于周围的房价。但他们说征收开始的时候就是这个价。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房价早就涨了,因此我觉得不合理,就没有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请问律师,这个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呢?
在征收实践中,不止有城市居民反应补偿标准不合理,反映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村民也非常的多。这一点虽然国家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但是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简单的来讲,选择货币补偿的,我们拿到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大致能保证在附近买到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屋。
选择产权置换的,则要保障“拆一补一”的原则,具体补偿比例则根据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区位,结构等进行调整,并不拘泥于“一比一”。
上面我们提到的只是基本原则,在实际情况中肯定会更加的复杂,情况更加的多变。因此想要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就一定要尽在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在谈判时掌握主动权。
虽说上面我们提到的法律规定了补偿原则,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了解的,比如房地产市场价的评估时点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诉求自然是补偿当然是越高越好。对于征收方来讲则正好相反。因此房屋价值确定的时间基准与评估时间就非常的重要。
但因为整个征收的时间跨度是很大的,因此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往往会与签订或谈判的时间跨度很远,在这期间房屋的价格往往会产生很大的波动。那么因此导致我们的权益受损能维权吗?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由上我们可以得知,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时间如果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之前跨度较大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定房屋评估报告无效,申请重新评估的。
除了评估时间以外,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不简单。
一听到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时,相信许多当事人都会理解为,是不是按照我家周边二手房的价格,能不能按照新开盘的房屋价?究竟何为“类似房地产价”,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似乎都是似懂非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类似房屋是指的新旧、区位、结构、面积等都类似的房屋,而不是简单的二手房或新房价格。
房屋征收本来就是一件涉及巨大民生的工程,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旦发现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时,一定要可拒绝搬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在拒绝签协议以后,大家也要积极的采取行动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