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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旧改搬迁补偿细则出炉!涉及房屋补偿面积计算、认定……
  • 2023-09-29 08:52:59
  • 公告还提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吸收各单位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区分集体和国有土地、国有出让与国有划拨土地在补偿价值的差异;

    即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应结合项目具体实际和被搬迁人、土地所有权人等各方意愿情况,对不同土地所有权人(集体与国有)、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与出让)的补偿制定差异化标准。

    2.将未登记集体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在自愿转为国有的土地,所对应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后的40%分成(分配)给原村集体,因此在搬迁补偿阶段不再补偿。

    本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包括总则、搬迁补偿安置流程、搬迁补偿相关规定、争议处理、附则共5个章节,并附上详细的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流程图和搬迁补偿安置权益分类与认定指导流程图。

    《指导意见》中,比较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即搬迁补偿相关规定部分,主要涉及补偿方式,补偿权益以及相关补偿权益的认定、计算规则等。

    3.同一改造项目对不同土地所有权人(集体与国有)、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与出让)的补偿应体现差异化。

    1.被搬迁人的补偿权益包括房屋安置补偿权益和其他补偿权益;

    1.改造后有对应房屋用途的,可认定面积大于可复建面积的,按可认定面积认定为对应用途的复建面积;

    2.可认定面积小于可复建面积的,按可复建面积认定为对应用途的复建面积,但被搬迁人需向项目公司补交房屋建筑造价款;应补交的房屋建筑造价款亦可折算成面积,从可复建面积中抵扣;

    3.集体性质的住宅用地须从复建面积中分离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面积;

    4.改造后无对应房屋用途的,不计算复建面积。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为可认定面积;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面积,按以下分类认定,认定后的建筑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2.非住宅类的可复建面积、分离权益面积、房屋建筑造价等参照上述住宅类计算方法确定,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用途确定;如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不一致但其中之一为住宅用途的,可认定为住宅类;

    2.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结合报建材料、现状使用情况、测绘图纸、水电收费单据等,经所在镇街查核并出具证明,可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上述列举的其他补偿权益应当参照我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同类标准进行补偿。无相关标准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