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附近有两份,分别为《搬迁补偿指导意见》及政策解读,对中山未来旧改搬迁补偿等问题,有了更为实则的文字补充。
同一改造项目对不同土地所有权人(集体与国有)、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与出让)的补偿应体现差异化。
搬迁补偿标准等实施阶段的信息由项目公司在镇(街)村(居)两级宣传栏、项目现场公开,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
指导意见规定应“以不低于复建面积的1.0倍给予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补偿”,这是考虑到应首先保障被搬迁人的居住权,保证被搬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被搬迁人可以取得的补偿权益包括房屋安置补偿权益和其他补偿权益两部分。经执法部门作出违法认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安置补偿权益按照不低于房屋复建建筑面积(简称“复建面积”)的1.0倍计算,具体标准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复建面积由房屋可认定权益建筑面积(简称“可认定面积”)与土地可复建房屋建筑面积(简称“可复建面积”)作比较来确定:
(一)改造后有对应房屋用途的,可认定面积大于可复建面积的,按可认定面积认定为对应用途的复建面积;可认定面积小于可复建面积的,按可复建面积认定为对应用途的复建面积,但被搬迁人需向项目公司补交房屋建筑造价款。应补交的房屋建筑造价款亦可折算成面积,从可复建面积中抵扣。
集体性质的住宅用地须从复建面积中分离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面积(简称“分离权益面积”)。
(二)改造后无对应房屋用途的,不计算复建面积。
(一)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为可认定面积。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面积,按以下分类认定,认定后的建筑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1、在1998年2月28日(含)之前实际已经建成建筑,按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认定。
2、在1998年2月28日后,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在建及已建成建筑物(包括可通过违法处理后补办报建手续的),依据市(镇街)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批批准的文件结合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认定。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用途确定;如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不一致但其中之一为住宅用途的,可认定为住宅类。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结合报建材料、现状使用情况、测绘图纸、水电收费单据等,经所在镇街查核并出具证明,可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如涉及补交房屋建筑造价款,房屋建筑造价款=(可复建面积-可认定面积)×现状固化时间点同区片同类型每平方米商品住宅建筑造价。
如涉及房屋建筑造价款折算成面积的,折算复建面积=应补交的房屋建筑造价款÷现状固化时间点同区片同类型商品住宅每平方米成交均价。
如涉及集体性质的住宅用地须从复建面积中分离出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面积的,分离权益面积=证载土地面积×1.5×三旧区片市场评估价×15%÷现状固化时间点同区片同类商品住宅每平方米成交均价。
以上公式中“现状固化时间点”的相关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区片”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成果》划定的区片范围为依据。
(二)非住宅类的可复建面积、分离权益面积、房屋建筑造价等参照上述住宅类计算方法确定,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用途确定;如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不一致但其中之一为住宅用途的,可认定为住宅类。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结合报建材料、现状使用情况、测绘图纸、水电收费单据等,经所在镇街查核并出具证明,可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其他补偿权益以权益认定结果为依据通过评估确定,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房屋装修等的补偿。
(三)不符合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认定条件的不动产的补偿。 不符合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认定条件的不动产是指1998年2月28日之后,未经市(镇街)自然资源或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的,但未经执法部门作出违法认定的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