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其中购买二手房,且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降至30%。
答: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其家庭名下首套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时就可以享受该政策了。
答:通过查询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兴市及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的住房信息、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
答:可以的,如果您购买的首套住宅是二手房且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下(含10年)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如房龄在10年以上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降至30%。
五、如果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一致的,首付比例按什么执行?
答: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一致的,执行较高的首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