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近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严格界定纳入安全鉴定的“自建房”范围,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秩序,切实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有序推进“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哪些房屋是“自建房”? 鉴定发现房屋是危房,怎么办? 针对社会关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的热点问题,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
“自建房”是指由未经专业设计、施工,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其典型特征是没有明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自行承担责任。此类房屋用于经营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和抗震鉴定结论均为合格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相关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说明、评估意见等,均不能作为“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如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能够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或合法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出具意见)的,则不作为“自建房”处理,在办理经营许可前不需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在建设单位移交了竣工验收资料的前提下,市主城区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保存于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大楼3楼),各县(市、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保存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安全鉴定业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鉴定机构,包括市外、省外的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避免上当受骗。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为C、D级(包括CSU、DSU级)的危房,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后,经营者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整治措施,如果整治后鉴定为合格的,可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