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段某将单位集资合作房所有权(指标)作价2.8万元转让给田某,后田某又分次支付集资款19万余元。2009年11月,单位将竣工房屋交付段某。因段某拒不交付田某,田某起诉段某要求交房办证,并提交了租房合同,要求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
合同有效,因被告未依约交房已构成违约,但买方主张6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结合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和涉案房屋具体位置,参照该条解释规定,本院认为以每月900元租金标准作为延期交付钥匙的违约金较为适宜,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以买方收到单位交付钥匙的次月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开始计算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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