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购房产要求:竞得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含一层店面、地上集中商业、地下不计容集中商业及配套同等面积地下停车场)供水头镇人民政府或水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人优先选择回购,具体如下:
(4)回购的住宅用房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折成套房数量后,如有剩余回购面积且不足回购一套时,水头镇人民政府或水头人民镇政府指定的第三人有权选择最接近剩余面积的套房回购,超出回购面积部分仍按回购价购买。
(1)以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57元(含税费综合单价、人民币,下同)计价为回购商品房的单价。商业建筑面积(一层店面)按每平方米9600元计价为回购商业用房的单价。
3、竞得人须与水头镇人民政府或水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南安市水头镇山前荷楼片区地块商品房回购协议》,回购的其他要求以《南安市水头镇山前荷楼片区地块商品房回购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