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很多工薪一族经常头疼的难题,虽然比起买房来说,租房方便快捷,但是在一些大城市里,租金仍旧不便宜。于是,一种新的租房方式——合租就诞生了。与他人合租能省不少钱,如果合租的朋友合得来,还可以结交一个新朋友。然而,如果合租人出了问题呢?
不少人被自己的合租伙伴困扰着,要么是生活习惯差,非常邋遢,要么动静非常大,深夜吵得人无法安眠。尤其是和情侣合租的时候,问题更是一大堆。这不,在浙江宁波就发生了这么件事儿:
有位在宁波打工的女孩林某正在看房,打算和人合租。在看房之初,她就向中介点明了要求,与自己合租的最好是单身男士,女士也可以,尤其不接受和情侣合租。中介一开始答应的好好地,很快给她找到一处房源,林某看完房子后非常满意,就以1000元的价格租下了这栋四室一厅里的其中一间卧室。
然而当她入住以后,却发现中介把她坑了!和自己入住的既不是单身男生,也不是单身女生,竟然是两对情侣,直接踩到她的痛脚。毕竟今年23岁的林某没有男友,看着别人蜜里调油,心里总会感觉不舒服。
然而,让她更加烦恼的事情还在后面。每天晚上的时候,这两对情侣动静很大,声音此起彼伏,把她吵得睡不着觉。白天早上刚醒来去洗漱,猛然看到洗手间有个裸男,穿这个裤衩走来走去。这个裸男是其中一对情侣的男朋友,一点最起码的自觉和尊重都没有,和人合租还穿着那么暴露。
这正是林某此前担忧的地方,她就是不想踩雷,所以才特地告知中介,不要给她找情侣一起合租。但是中介显然根本不负责,没有为顾客着想过,只想着尽快把房子租出去就万事大吉了。于是她立马要求中介退还房租,并决定取消之前签订的合同。
然而中介却说,如果租客无故退房,将以违约处理,需要赔偿中介2个月房租;如果租客提出换房请求,则需要赔偿1个月房租。林某认为中介的话简直毫无道理可言。她被逼无奈,只好找到当地的媒体,请求媒体帮自己撑腰,替自己找回公道。那么林某的公道在何处?她能够成功退房吗?
首先,本案中最关键的矛盾点在于,林某当初要求和单身男性同住,但是中介却将她介绍给情侣同住。中介的这一行为,其实涉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需要举证当初确实提出了这一条件,并且中介答应了她的请求。如果她与中介的合同上明确说明了林某租房的要求,那么这个要求会作为合同条件的一部分,中介没有履行合同内容,自然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林某随时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赔偿她损失。《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她是在合同外与中介协商,那么她需要提供协商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有证据证明的话,她额外提出的条件同样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如果没有证据,她当初提出的要求不能作数。
其次,在本案中,中介要求她如果退房,必须赔偿2个月的房租;如果换房,必须赔偿1个月的房租。这个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业内的规矩。如果他们的合同中列举出这项规定作为格式条款,那么中介需要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因为这条合同规定增加了租客的义务负担。
本案还有一个最头疼的问题是那两对情侣的行为,其实很多和情侣同住的人都遇到过这样的烦恼。既然和别人共同居住,就应该稍微克制自己的行为,尽量不要打扰到别人生活;如果真的想自由地生活,那为何要和别人同住呢?既想占便宜合租,又肆意叨扰别人的生活,可见道德败坏。
尤其是在合租房间中的公共区域内半裸,是很不文明的行为,公共区域是属于大家的,相当于一个公共场所,如果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不注意自己的行为,那和原始人有什么区别呢?人类之所以进化成高等动物,正是因为人类群体有文明传承,有精神文化。人懂得廉耻和自尊,才能够区别于动物。
其实像林某这样的合租案例数不胜数,陌生人原本互相不了解,生活的圈子也不尽相同,但是突然间住在一起,难免会遇到不合拍的地方。如果两方多沟通,能够各退一步,自然就可以和平共处;如果有难以调解的矛盾,这时候中介和房东就在其中发挥着化解矛盾或解决问题的作用。但是当他们都做甩手掌柜的时候,矛盾无法解决,最终只能引起更大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