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改变了我的房屋,改得乱七八糟,我能不能因此提前解约呢?”11月16日上午10时至11时,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副庭长杨洁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一来到活动现场,电话就响个不停。一个小时里,省内多地读者纷纷来电咨询,杨洁耐心解答房屋租赁纠纷相关问题。
武汉的殷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将一套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该中介拖欠了3个月租金、水电费。他根据对方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找过去,发现已人去楼空,负责人也联系不上了。经他了解,该中介将房屋出租后,实际上收取了租户的租金和水电费,但一分钱也没有交给自己。他想知道现在该怎么办。
杨洁询问殷先生是否有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殷先生说他留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但担心该公司已注销,法院不受理。杨洁建议殷先生直接起诉,法院受理后会核实该公司是否注销,如果已注销,法院会建议变更起诉对象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及股东的信息均可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到。
家住洪山区的张女士因为租户拖欠房租一事烦恼。张女士说,她与租户签订了四年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按照季度支付钱款,第一季度租户支付租金,但从7月15日开始起不交租金,要求张女士提供发票,且有第三方见证才能付房租。现在租户本人联系不上。张女士想解约,但租户说,如果张女士提前解约,必须赔偿他们违约金。对此,张女士十分担心。
杨洁询问张女士是否与租户签订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条款。张女士表示,双方有合同,而且约定租金每季度提前7天支付,如果拖欠超过3天,她有权解除合同。听完张女士陈述,杨洁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并无规定必须由第三方见证,建议张女士先提前发一张书面催告通知书,并保留证据。张女士想直接走法律途径解除合同,但不知该如何做。对此,杨洁建议,张女士可将租房合同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作为证据进行起诉。
荆州的杨先生打来热线称自己租了一个地下空间开餐饮,花了上千万装修投资。由于该地下空间面积较大,杨先生拿出了一部分空间对外出租。现在承租人认为杨先生提供的场地没有建设许可证,不再租赁且要求杨先生支付装修补偿费。杨先生认为自己冤枉,他说自己当初租房子时,也不知道该房子没有建设许可证。而且对方一直占用房屋没有移交给他,杨先生想问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占有费。
听了杨先生诉求后,杨洁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如果没有建设许可证可能涉及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杨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房屋占有费,杨先生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另外,杨洁特别提醒杨先生的损失也可向其对应的出租方追偿,并建议杨先生日后租用任何建筑物从事商业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相关证件。
孝感的金先生说他在光谷承包了一个商业体,对外出租档口。租户需要交3万元进场费,1万元押金及一年租金。该进场费是为租户量身定制的装修店铺费用,因此约定此笔费用不退。现在有一名租户做了4个月不想做了,要求退还余下全部租金、押金及进场费。但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中途退租的违约责任,如果将上述费用全部退还给租户,自己有损失怎么办?
杨洁表示根据金先生的说法,可能面临空租期损失及定制装修损失等。无论是空租期损失还是定制装修的损失,均需要金先生进行举证,才能要求租户进行赔偿。杨洁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寻找折中方案达到互利共赢,或者寻求社区调解组织从专业方面进行协调。
外地来汉的魏先生在一个菜市场卖干货,他与市场约定租一年,已经交满一年租金,并支付了押金。如今营业两个月发现生意不好,想中途退租,咨询是否违约,能不能要回押金。根据合同,一旦交了费用,如果连续15天没有营业或连续10日没有开业或中途退租均不退还任何费用。魏先生想让对方退半年租金,剩下的钱当做违约金,奈何市场方不同意,若诉诸法律,魏先生感觉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
杨洁听后表示,魏先生中途退租的行为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听魏先生的描述认为这份合同的违约条款过于苛刻。押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租户损害房屋,与定金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没收。她建议魏先生与市场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设有诉前调解程序,可节约双方诉讼成本。
蔡甸的王先生是一位民宿老板,租了一栋两层楼房屋装修后当民宿,后将一楼租给他人使用,当时收了对方一个月押金,退房时王先生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后来房屋一直空置,近日王先生查看时发现房屋墙面、栏杆等部分均有损坏,现在押金也已退还租客,不知能否找租客索赔。
针对此情况,杨洁表示,收房时一定要亲自验收,现在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王先生很难证明损害是由当时的租客造成。建议王先生将损害情况拍照和拍视频留存,并与租客协商,看租客是否承认。如果对方认可,则可将聊天记录保留下来。但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因果关系则很难证明了。王先生要走诉讼途径解决的话,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收集更多的证据。
青山的王先生反映租户想改造房子,当时自己觉得事不大,就同意了。现在发现租户改了厕所的设施、敲了房子的墙体,改了房屋结构,房屋大变样。他想以此为由解约,并向租户索赔。
杨洁追问王先生与租户约定的租赁期限,租户装修改造是否危害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当初改造时王先生是否到现场查看。王先生回答双方签了一年的合同,租户已经住了大半年,合同马上到期。租户改造前曾电话询问,但改造时并未邀请他到现场查看,也未告知改造方案,目前的改造尚未对房子整体安全造成影响。
对此,杨洁表示如果改造没有对房子造成安全隐患,加上王先生已口头同意租户进行改造,且王先生全程对租户的改造行为持放任态度,就不能以“房屋大变样”为由解除合同。但王先生可等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要求租户将房子恢复原状,如果租户不能恢复原状,可扣除押金并要求租户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