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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退退!硬核防范这类养老“刺客”!
  • 2024-10-10 09:03:11
  • 养老是夕阳产业,也是朝阳产业,更是良心产业、爱心产业,离不开行业自律。对于企业尤其是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讲规矩、转思路,改变以往“高杠杆、赚快钱”的思维,回归运营和服务,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需求延伸产业链条,以自我造血打开新市场,避免因盈利不足而尽打“歪算盘”。

    人终有一老。养老,是每个人都绕不开、躲不过的人生问题;而人口老龄化,是每个国家发展必然要面对的一道难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6亿;预计到2025年,这一数字将超过3亿。毫无疑问,中国正在跨越这道难关。

    然而,“银发浪潮”之下,却有不法分子以养老为名,行诈骗之实,且套路百出,让人防不胜防。其中,不乏拿养老住房做文章的。近日,有媒体报道,陕西某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土地合法利用手续的情况下,以所谓的“银发太阳岛”老人院项目之名虚假圈钱,致使五百余名老人受骗。有的老人投入毕生积蓄预定养老房居住权,但直至去世也没住上养老房,更没等来退款,令人心痛。

    不离故土、不离亲朋,是中国人最朴素的养老愿望。当“住房”与“养老”这两大需求相撞,直接催生了近年来的养老地产热,但也让一些不法之人找到了“外衣”,出现了以养老之名违法违规圈地、变相开发房地产、打着“养老+度假+投资”的旗号骗取老年人资金等行为。这些不良现象,挤压了养老用地空间,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更暴露出了部分企业或个人的不负责任与盲目短视。

    一个产业健康有序,才能拥有长久生命力。近年来,为推动养老产业驶入健康、可持续的轨道,自然资源部门不断完善养老用地管理。一边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一边优化供地服务,降低用地成本,推出划拨、出让和租赁并行的多元化供地方式,并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等。

    与此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还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机制、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给“钻空者”可乘之机。今年4月以来,借助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自然资源系统正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严厉打击把养老院变成度假村、房地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这再次给那些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利欲熏心者敲响了警钟。

    养老是夕阳产业,也是朝阳产业,更是良心产业、爱心产业,离不开行业自律。这种自律,也是企业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养老产业涉及老年人居住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讲规矩、转思路,不能简单地将“养老产业”等同于“养老地产”,更不能以“养老”为噱头变相圈地、虚假销售。应当改变以往“高杠杆、赚快钱”的思维,回归运营和服务,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需求,延伸产业链条,以自我造血打开新的市场,避免因盈利不足而尽打“歪算盘”。

    面对日渐增长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尤其是多层次、多元化需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在空间上统筹规划好养老用地,在供地上加大探索创新,比如对用地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从源头上谨防养老用地“变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人拥有安心、稳定的老年生活,是一个社会的良心,也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长途跋涉”。毕竟,你我都会老去,不能让“当你老了……”仅停留在浪漫的诗篇里。

    ●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20年。

    ●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 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按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 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内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点击链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