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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房产律师|房屋买卖按揭办不来,责任谁承担?
  • 2024-07-20 08:01:32
  • 2009年3月,王某与丈夫史某通过中介,按揭购买应某房屋,并由王某与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因信誉问题或不能提供有效按揭资料,无论何种理由被银行全部或部分拒绝,则乙方(买方)最迟应在2009年4月18日前向甲方(卖方)以现金方式付清该笔房款。如不能付清的视作乙方违约,同时把已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全部重新过户到甲方的名下,过户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09年4月,应某与王某夫妇一起到中介公司,并由应某与史某签订补充协议,将按揭不成买方以现金付全款的“最迟时间”改为2009年6月20日。随后买方支付定金及首付款50万余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6月18日通知双方于次日下午去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9年6月26日,应某以买方未办理按揭手续,也不付清剩余购房款48万元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致诉。

    问题: 按揭未办成的责任在谁?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6月18日通知双方于次日下午去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按揭贷款是买方为实现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方式之一,应某在此项活动中仅是为卖方实现目的之协助义务。故是否积极办理按揭手续是卖方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一项既关键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补充协议约定不但明确了买方最后履行期限及补救措施且明确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未在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内积极完成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工作,应视为该贷款已被银行全部拒绝。买方在此情况下,未依约在2009年6月20日前向应某以现金方式付清该款,已构成违约,且因买方违约致使应某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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