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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蒲城县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书
  • 2023-12-20 09:18:03
  • 因蒲城县旅游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八、征收实施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依法保障蒲城县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由征收价格或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地产作出的评估价格、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和停业损失组成。

    (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地点为城南新区中央公馆、公园天下小区内未出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小区楼层进行产权调换,以房屋登记调查的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安置面积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安置面积,对超出面积或少于的部分,按照该小区房屋的备案价格互找差价。

    本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蒲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蒲城县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实施。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搬迁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建筑面积20元/㎡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钥匙交接当月止为12个月,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交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上浮50%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交付后,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元/㎡/月。

    正在经营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经营房屋外侧往里最长跨度不超过10米的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0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指挥部按程序确定三至五个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并公布其执业情况,由被征收人在10日内协商一致选定评估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指挥部向被征收户发放《评估公司选票》,由被征收人勾选投票,超过半数的为选定评估公司;投票未能选定的,由指挥部在公证处公证下,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二)房地产评估公司选定后,指挥部在3日内向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拒绝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三)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向指挥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指挥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当修正。

    (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当向指挥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指挥部向被征收人逐户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转交回执必须存档。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向被征收人就评估报告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指挥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将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评估结果确定后30日为本次征收签约的最后时间。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征收决定作出后100日为本次征收签约的最后时间。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中货币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被征收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搬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出现纠纷。

    县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县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