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于拂晓大道以西、银杏路以东、晋洪路以北、康复路以南西陈营子三期征迁正式启动。1月16日,宿房网工作人员来到征迁现场看到,大部分居民已完成签约,搬离老房子;部分房屋的拆除工作已开始……
(三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之规定,制订本方案。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补偿。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
5.未经企业安置或同意,职工擅自改变企业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业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36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用。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1.差价优惠。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区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三八街道办事处摸底调查和分析研判,根据该征收区域任务量大、违建占比较高、被征收户住房刚性需求较大等实际情况,经报市、区政府同意,对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偿面积的认定标准和补偿、奖励政策基本不变。
三、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中的“第一项、积极配合奖励”的第2款进行适当调整后作补充规定如下: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摸底前已建成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给予300元/㎡的旧料回购费,但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收的,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补偿安置,不再享受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1.被征收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有生活居住痕迹的,按照违建面积和一层压占土地总面积5:1的比例折算为可予补偿面积。
2.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无生活居住痕迹的,按违建面积和一层压占土地总面积8:1的比例折算为可予补偿面积。
3.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和安置,按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予以拆除。
四、本社区成员可在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优先签订协议,优先选房;非本社区成员,须在5日后开始签订协议和选房。
对本社区成员的认定,由三八社区负责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三八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确认,据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享受相应的优惠奖励政策。
五、对按照上述方案折算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确有居住刚性需求的,可适当放宽选房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