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反映】 日前,市民付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2014年4月,她将父母在塞纳左岸小区的房子出售,最近却收到该小区物业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这让她十分困扰。
“房子已经卖出去7年多了,我们从来没有在该小区居住过,现在却让我们交物业费,我觉得很不合理。”付女士说。
【记者调查】 付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4月,他们通过房产中介将父母名下位于塞纳左岸小区的房子出售。随后,双方按照房屋交易的相关流程签署了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
“今年8月份,母亲突然接到了塞纳左岸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说,新业主一直未交纳物业费,要求我们找到房子的新业主,让新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否则物业费就要由我们承担。”付女士说:“我们已经将房子卖了,没有交纳物业费的责任。由于双方沟通无果,最近,我们还被塞纳左岸小区物业起诉。”
随后,就此事记者与塞纳左岸小区物业经理取得联系。物业经理告诉记者,2014年,付女士在完成房屋交易时,没有到物业解除交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业主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对我们来讲,原房主还是我们的业主。”物业经理说,付女士家的房子是2013年交付的,免除了5年的物业费。物业费应该从2018年开始交纳,但一直处于拖欠状态。
【律师解答】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刘红卫说,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应当由新业主承担物业管理费,但应经过恰当途径进行解决。
本案中,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进行出售,但该买卖行为并未完全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房屋交接了,物业手续并未交接完毕,导致出售后的房屋业主没有履行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从付女士父母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看,付女士的父母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导致物业公司起诉了付女士父母要求缴纳拖欠物业费用。付女士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帮助物业公司与新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交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协商不成,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追加第三人程序予以解决。
刘红卫律师提醒,付女士父母一方由于已经出售了房屋,不再享有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可以提出终止之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但不排除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