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的叶先生向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反映,他和妻子最近看中了一套融信漳州公馆的别墅,交了10万定金后,才发现入户电梯口被车位挡住。叶先生想要退房退定金,但遭到拒绝。
漳州公馆(推广名:壹号府)位于漳州市龙文区2017P01地块,开发商为漳州市融运房地产有限公司。2021年9月下旬,经房产中介推销,叶先生看中该楼盘一套联排叠墅。中介宣称,该别墅拥有独立入户电梯,建筑面积约139平方米,总价约238万元,优惠后商品房总价126万元。
在两名中介陪同下,叶先生和妻子徐女士到该楼盘看了样板间,对房型、预留车位等都比较满意。
当天,叶先生虽然只看了样板间,但还是在售楼部向开发商监管账户转账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楼盘销售拿出一叠材料请叶先生妻子徐女士签字(该房产将登记在徐女士名下)。
10月中旬,叶先生前去看房,这时才发现地下室入户电梯口外约10厘米的位置,划有一个车位。车辆停后,电梯口将被围挡,他将难以出入自家电梯。发现问题后,叶先生赶紧向销售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该车位已经卖给别人。
双方就车位挡住入户电梯口问题多次交涉后,10月下旬,开发商终于提供一个解决方案,更改入户电梯口的位置,并征得叶先生同意。随后,双方准备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就在这时,销售告诉叶先生,因为他未在10月中旬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造成违约。接下来,如果不按照开发商提供的“首付分期”方案执行,开发商将追究叶先生的违约责任。叶先生对此无法接受。
“我首付不准备分期,但是销售要我听开发商的安排,我就不同意。”
双方多次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叶先生决定退房退定金。可楼盘销售这时拿出了一份文件,让叶先生傻眼了。
叶先生发现,该份《商品房认购书》上确实有他妻子的签名,但是,他和妻子都对两人曾在该文件上签过名没有印象。
那么,签名从何而来?叶先生猜测,可能是9月份交定金当天,销售端出一叠材料请他妻子签字时,该份《商品房认购书》被有意夹在中间。“文件中留有多处空白,只是笼统地列出标题,并没有具体内容,销售也没作详细说明,时间又比较紧张,导致我们没有仔细查看文件条款前,就签了字。”
记者发现,该《商品房认购书》上,签约日期为打印的10月7日,而叶先生称他和妻子只在9月下旬在售楼部签过一些文件,从未在10月7日与开发商签过文件。
当事人是否在知情同意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11月15日,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对接漳州市融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时接待叶先生买房的漳州公馆楼盘销售柯先生表示,签字前,叶先生和妻子徐女士都认真看过材料内容,而且销售都有向夫妻俩解释其中条款。销售并没有诱导签字,也不会胁迫签名。
“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叶先生和妻子徐女士肯定是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签字的,签了字不认,那怎么行?”
就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楼盘销售柯先生表示,签字前,已经明确告知叶先生和妻子,经双方确认后,才签字按手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消费者无权要求退房退定金,如果叶先生执意退房,其定金将被开发商没收。”
11月5日,漳州市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对于退定金问题,因叶先生已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目前开发商按照认购协议书执行。如协商未果,建议叶先生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诉求。
《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林善志律师介绍,认购书等同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叶先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叶先生主张退房退定金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林善志律师分析,叶先生只有在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手续不全、开发商未经同意变更设计、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迟延办理房屋权登记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退款条款等情况下才能要求退房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