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家住乡下的林某为了孩子能在霞浦县城读书,通过房产中介与陈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陈某甲名下房屋。谢某向陈某甲支付部分购房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房屋于两个月内过户,待过户后支付剩余购房款;林某及家人遂搬入上述房屋居住。
后经了解,该房屋实际系陈某甲、陈某乙等三人共同共有。2021年9月,林某向陈某乙转账支付60000元,并出具一张70000元的欠条,约定该款于一个月内支付。
当日,双方前往不动产中心签字过户,过户过程中林某发现案涉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之前陈某甲陈述的面积并不一致,双方发生纠纷,当日未过户成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果。此时,学校也已开学,林某的孩子未在城关落户,无法在城关上学,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矛盾十分激烈。
因始终无法联系上陈某甲及其妻子阮某,案件一时间陷入困境。在多方联系下,终于与阮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乙等人将退还的购房款汇入霞浦法院账户后,承办法官前往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双方对房屋现状无异议,便将购房款退回林某,林某在拿回购房款后于一个星期内搬离案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