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两宗国有闲置土地认定书。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超一年的情况,被认定两宗地为闲置土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进行处置。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309002017B01674-1,宗地四至为:北至军盐路,南至化工二路,西至通四路,东至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用地,面积为138993.7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超一年的情况,沧州渤海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沧渤自然资规闲调字【2021】2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309002018B02197,宗地四至为:北至国有空地,南至化工二路,西至沧州渤海新区泰益化工有限公司用地,东至国有空地,面积为63084.81平方米,2019年11月经批准变更开竣工时间,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309002018B02197-2,变更后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情况,沧州渤海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沧渤自然资规闲调字[2021]18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