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某是西充县一位建筑老板。2016年1月14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5套房屋,总面积1100多平方米,总计房款677万余元。同年2月,开发商向吴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事宜。
斥资677万余元购买5套房屋,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来,开发商出售前已将其抵押给了银行。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开发商不仅退款付息,还要赔偿40余万元给购房者。
吴某是西充县一位建筑老板。2016年1月14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5套房屋,总面积1100多平方米,总计房款677万余元。同年2月,开发商向吴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事宜。2020年4月,吴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为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5年6月26日,开发商已将吴某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开发商立即返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时,故意隐瞒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致使所购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吴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利息及已付购房款6%的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吴某购房款,承担相应利息,并支付赔偿款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