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卫市第十三小学建设项目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卫市第十三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征收范围:中卫市第十三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的万松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涉及被征收人1户,占地面积约26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623平方米,凡涉及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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