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朔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历年来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该项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为更好地开展本项目征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北旺庄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
1.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及剩余限期给予适当补偿。
2.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在完成拍照、勘丈登记和评估定价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搬迁时间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主动搬迁。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北旺庄街道办事处组织所辖征收片区内的村“两委”和被征收户代表(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选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分户评估。
1.分户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3.无房屋产权证的,但用地手续合法,且院内建筑平面布置合理,并且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房屋,享受评估价。
5.建筑占地面积在合法院落占地面积70%以内,且是二层及二层以下,视为合法建筑;院外房(超过规定用地四至)及院内不符合我区居住风俗的扩建房(即建筑占地超过合法院落占地70%的部分)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所有超占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
6.所有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都以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金、安置补差等;地下室在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评估价补偿,不给予奖金、搬迁费、过渡费、安置补差等。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纯货币化补偿,安置房主要以购置市场存量商品房为主。如购买政府厚德园安居工程保障房一次性缴款的享受政府规定的安置价优惠政策。
1.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且用地面积符合国家宅基地使用标准均以每平米500元补偿。
(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有效证件的;
(6)村集体的公用道路占地和超占、抢占集体土地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个人,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1989年后有村委会宅基地交款手续、未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及乡村两级提供的其他手续,用地面积符合国家宅基地使用标准。
3.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征地标准或原国土资源出让合同补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工商、税务执照齐全且经营场所与证照地址相符的,按同地段(晋政发〔2020〕16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费420元;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元/㎡;办公用房12元/㎡;生产用房25元/㎡;仓储性用房20元/㎡;商业、营业用房20元/㎡。
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占地面积(两者选其一)给予一年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为84元/㎡。
6.凡合法平房院落(同时没建地下室)内建筑面积未超过总占地面积的60%,根据“绿色、低碳、环保”的征收理念,院落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800元未建房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不计入奖金内)。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拆迁的,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总价和合法土地补偿总价10%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安置补差;如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院落占地面积,以合法院落占地面积给予200元/㎡的安置补差。其它建筑面积,不给予安置补差。
(一)本方案涉及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乡、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