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个组织,该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了具体规定:(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见,业主委员会负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义务,所以,一旦具备召开业主临时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就应当召开业主临时大会。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