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
违法事实:2022年1月4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长沙丽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房地产销售进行欺诈性宣传。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