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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风廉政】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 2024-09-02 09:22:17
  •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贬值、减少、毁损、灭失等损失的行为。

    一、本行为的主体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四、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将国有资产贱卖给单位或者个人。这种行为往往伴有贿赂、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二)以明显高于正常价位的价格卖出原材料、产品等。这种行为往往也伴有行为人与出售人之间的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三)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上,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如游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贬值、损失;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被盗窃、骗取、烧毁、丢失等。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某学校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法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区拥有6间铺面房,属国有固定资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该学校以当时周边商铺租金的平均市场价格,将该6间铺面房分别租给个体商户使用,租期10年,但因工作疏忽,未设定租金随市场价格相应上浮的条款。近年来,与周边商铺不断上涨的平均租金相比,该学校共计少收租金60余万元。经查,负责出租铺面房事宜的该学校总务主任郭某,在洽谈、签订该出租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设定租金上浮条款,从而导致该学校在长达10年的租期中始终按最初的租金价格收取租金。郭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始终以最初较低的价格出租国有资产,主观上属于过失。客观上,郭某的行为造成了60余万元国有资产的损失。最终郭某被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