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采面积及范围:总面积3.5461KM2(由22个拐点坐标圈定,共2个矿区),其中Ⅰ矿区面积2.5839KM2,Ⅱ矿区面积0.9622KM2,范围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资源储量:本次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为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未压覆的矿产资源。全矿区总矿石量为131978.13万吨(已扣除压覆资源量),其中冶镁用白云岩、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量总计127030.15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量总计1819.11万立方米(4947.98万吨)。
(一)竞买申请人资质要求。竞买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持有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竞买申请人或其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安徽省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2)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报名截止日前有被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2年以内、有涉黑涉恶记录、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有政府招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记录的等。
(三)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人须开立8.5亿元竞买保证金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原件)。银行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12个月,保函受益人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由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备案,资质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取得竞买资格。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422210万元。增价幅度为500万元/次或其整数倍。
本次采矿权出让一经确认成交后,竞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知竞得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履约诚意金和出让收益金。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该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三)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竞买保证金银行保函、具备申请条件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2021年12月10日15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八、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法规政策调整,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风险自担。在参与竞买前应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详细了解该采矿权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审慎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和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非因采矿权权属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采生产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出让采矿权的资源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情况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一)本次出让的采矿权范围与现行2018版生态保护红线重叠,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2021年5月我市已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评估调整并上报(该采矿权范围与上报的评估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不重叠),但评估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尚未获得国家正式批复。若国家至2022年11月4日前未批复评估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则出让方有权撤销采矿权出让行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不生效,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履约诚意金按无息全额退还,政府和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改变该采矿权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二)为解决矿业开采运输环节道路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采矿权竞得人须采用廊道运输方式,由竞得人投资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廊道竣工后矿山方可正式生产。
(三)为实现优矿优用,竞得矿权后必须在池州市新建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深加工项目,产能不低于30万吨/年,镁合金深加工项目不建设矿山不得开采。
(四)矿区及300米爆破影响区内用地、用林、青苗、拆迁、供电杆线迁移等工作由青阳县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矿山开采及运输造成的噪音、粉尘等环境纠纷由采矿权竞得人协调解决。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生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区及影响区范围所涉及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自然资源、应急、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并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七)采矿权人在采矿权终止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应自行拆除撤出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相关资产,出让方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视同放弃该资产,无偿交付出让方处置。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关闭后的生态修复义务。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工作。
挂牌成交的,采矿权竞得人如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方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出让方全额提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予退还。同时,将竞买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本次挂牌的有关规定及未尽事宜详见《青阳县花园吴家冶镁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