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会有一部分“红线外支出”,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有以下三种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红线外成本”作为拿地代价而发生
在土地招拍挂环节,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建造红线外相关的道路、绿化等其他的市政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既然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取得土地的代价,我们认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例如土地招拍挂的公告、土地出让协议、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土地增值税税清算时扣除。
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升项目品质,自行建造的公园、绿化等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红线外的建造支出,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01本就是红线外支出且更不属于取得土地的代价, 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02虽然不是取得土地的代价,但是属于项目整体的配套支出,为项目发生的配套建造支出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虽然不是取得土地的代价,但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且建造的配套设施,整个项目受益,故在实务操作中,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房企红线外建造的临时售楼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造的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拆除,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为项目发生的营销设施建造费支出,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事项。另一种是建造的售楼部,销售完成后,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在土地增值税前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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