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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睢宁小区业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
  • 2023-11-29 09:55:27
  •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一级标准的,执行0.50元/平方米·月。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准的,执行0.40元/平方米·月。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三级标准的,执行0.30元/平方米·月。

    普通带电梯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一级标准的,执行1.10元/平方米·月。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准的,执行0.80元/平方米·月。达到睢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三级标准的,执行0.60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标准,介于我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之间的,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的附属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小区收费停车场必须是经规划许可、实施专人管理的专用停车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县内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地面车位每月不超过20元;地下车位每月不超过30元。汽车停放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车库使用人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为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县内车位(库)租金标准最高为130元/车位·月,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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