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拆迁的管理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是以本法律法规的标准,就应对策略和应对累计额、回迁房源绿地面积和回迁路线、迁建时间期限、迁建转场策略和转场时间期限等应当,签订拆迁应对回迁协义。 拆迁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与被拆迁人、房屋抵押权人签订拆迁应对回迁协义。
节选:第二章